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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3禹门河公园溺水事件情况反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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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0-11 20:48:2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上级领导:
  我叫独家富,现年34岁,系山西省汾阳市人,现居住于西河街道办吉祥北街47号。现就2014年4月13日我儿独学峰在禹门河公园河道内溺水身亡事件反映情况如下:
  一、事件经过
  我儿独学峰,生于2004年1月26日,现年10岁。2014年4月13日上午10时许,我儿子同学陈臻等人来我家报称,他们与我儿子出去玩耍时,我儿独学峰掉入禹门河公园的河道内。孩子的舅舅闻讯火速赶往事发现场,并拨打119报警,消防队于10:55左右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救援,将孩子打捞上岸并送到汾阳医院,但我儿独学峰终因抢救无效死亡。
  二、管理、施工及养护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
  出事后,我们全家陷入无尽的悲痛之中,我们家属认为公园河道在设计与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。
  1、公园河道工程尚属于在建工程,由市水利局牵头建设。河道防护栏为砖砌的垛口形式,低处仅为43公分,这样的高度显然起不到防护作用,现场也没有树立明显警示标志,起不到警示作用。
  2、公园是供人游览的公共场所,在工程未完情况下,应当有管理人员巡视。禹门河的河道宽约36米左右,水深3.3米,但出事的当天的施救过程中,没有看到公园方面或施工方面的工作人员出现。公园及河道内没有任何的救护装置与设施。如:救生衣、救生圈、绳索与竹竿之类的自救与他救设施设备,这给出事后的救援造成困难。
  3、公园改造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,采取措施防范游人进入河道危险区域;河道内墙呈斜坡状,使一般人容易产生河道较浅、容易攀爬的误认,特别是容易引起识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好奇。
  我们在出事后又到公园出事地查看时,公园出现了新树立的大型警示牌,标明“此处水深”字样,但仍无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设备。我们曾多次向公安机关、水利局、信访办等有关部门讨要说法,认为管理养护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,但收到的答复是属于意外事故!
  我们在公园还看到尚未完工的河道下游,仍然有成群结队的学生在河道内玩耍。我认为如果不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管、防范于未然
  我们恳请政府部门给我们解决这次溺水事件给我们造成的精神上、经济上的损失和负担。
  受害人家属:独家富
 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
   
   
   
   
 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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